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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放寬對外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二是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大陸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改為每筆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三是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
同時,放寬外資銀行准入門檻,一是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夥伴的範圍;二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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